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昆明市晋宁区**镇**山行驶到**镇**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3.73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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