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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检 检察建议】晋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捕捞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11-2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晋检行公[2020]53012200006

 

昆明市晋宁区***局:

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太史村至原女一监滇池水域存在非法捕捞的行为。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2020416日、23日本院到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太史村至原女一监滇池一级保护区内巡查,发现在滇池水域全面实行封湖禁渔期间存在非法捕捞行为。每年三四月份是滇池鱼类生长繁殖的黄金时期,古有“不打三春鸟,不吃四月鱼”的俗语,在禁渔期非法捕捞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滇池的渔业资源,破坏了滇池水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滇池流域生态环境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滇池生物多样性保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滇池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销售滇池鱼类的活动。”你单位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滇池水域内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加大对本辖区滇池流域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对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做好保护滇池水生生物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从源头上防范非法捕捞的行为。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5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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