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晋检行公[2020]53012200004号
昆明市晋宁区***局:
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滇池一级保护区界桩162号至163号间存在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2020年4月16日、23日我院到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太史村至原女一监滇池一级保护区内巡查,发现滇池一级保护区界桩162号至163号间存在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是具备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在滇池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污染了滇池周边环境。
本院认为,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五十三条规定:“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和《中共昆明市晋宁区委办公室、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七)负责滇池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对滇池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查工作;参与滇池污染治理项目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滇池保护职责;负责上级部门安排的滇池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工作。”你单位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对滇池一级保护区内非法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好辖区内的绿水青山,落实滇池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对该区域内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及时清除垃圾;
2.进一步加强滇池一级保护区内的日常监管力度。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5月7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