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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检 检察建议】晋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11-2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晋检三部行公建〔202015

 

昆明市晋宁区***原局: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和昆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超审批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和林木毁坏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害。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201765日,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向你局申请在***村委会修建“***”至“***”的防火通道。20181212日,你局作出了《关于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防火通道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的批复》(晋林复[2018]10号),同意***村委会修建“***”至“***”防火通道,占用***村委会***村小组集体林地1.3872公顷(20.808亩)。按林地类型划分为防护林地0.79994公顷(11.991亩)、用材林地0.1248公顷(1.872亩),其它林地0.4630公顷(6.945亩)。201971日,你局向***村委会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晋宁县采字[2019]0711001号至4号),总共批准采伐面积为0.53公顷(7.95亩,923株),采伐蓄积为8.1立方米。

201910月至12月期间,***村委会委托***公司修建防火通道。修建期间因地势问题无法继续施工,经***村委会及***公司商议后,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新修防火通道及岔道。经鉴定,新修防火通道及岔道占用林地66.320亩,审批范围内占用5.077亩,审批范围外占用61.243亩(其中生态公益林51.173亩;商品林10.070亩);新修防火通道及岔道占用的林地上原有立木蓄积83.3550立方米。***村委会***被占用林地上的原有植被主要为云南松,现林地已被开挖、修路,植被已被毁坏,与周边相近林分对比,无法达到林相结构完整、植物交织覆盖等原貌。

2020525日,昆明市晋宁区森林公安局以***村委会(吴**)、***公司(韩**)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710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村委会(吴**)、**公司(韩**)不起诉。虽然***河村委会、***公司已补种部分林木,但大量被毁坏的林木和林地尚未恢复,受损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我区属滇中重点火险治理区,因交通和生态区位重要,一直以来森林防火都是重点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干旱严重,导致森林火险呈逐年上升态势。建设防火通道,提高森林火灾扑救力量的机动能力,是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关键环节,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但是,修建防火通道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使用林地,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需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本案***村委会和***公司在修建“***”至“***”防火通道时超审批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和林木毁坏,破坏了森林资源,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威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第十五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第三十七条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你局作为本行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守护好辖区内的绿水青山,提升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河村委会和***公司非法占用林地61.243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7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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